《普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发布

2009-05-16 19:32:27 作者:佚名 来源:普洱买卖网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一)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二)生产茶叶原料全部来自于保护区域范围内;
(三)按照GB/T 22111《地理标志产品 普洱茶》组织生产,能保持正常生产活动,并建立有完整、可追溯的产品质量档案;
(四)建立起质量管理体系,3年内无重大质量违法记录。
第十条 生产者申请使用专用标志,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普洱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见附件1);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及相关营业执照;
(三)《普洱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茶园登记证明》(以下简称《茶园登记证明》)或者与拥有《茶园登记证明》的茶叶生产者(基地)签订的原料收购协议;
(四)省级(或者国家级)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或者最近3年经国家质监总局或者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抽查2次以上合格的检验报告;
(五)生产设备清单、场所平面图和质量体系文件目录;
(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生产单位应当保证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对经查实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单位,3年内不得申请使用普洱茶专用标志。
第十二条 州(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受理专用标志的使用申请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要求,于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具备条件进行初审,必要时可进行实地查勘。
初审合格的,出具初审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报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复审;复审合格的,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复审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按季度组报国家质检总局终审;终审合格的由国家质检总局给予注册登记并向社会公告,申请人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初审、复审、终审不合格的,分别由州(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国家质检总局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茶园登记证明》作为普洱茶原料(鲜叶或者晒青茶)产自普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地域和生产者申请使用专用标志的重要依据。
《茶园登记证明》由省级茶叶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编号和监管。
《茶园登记证明》申请的受理、审核及发证由当地县级茶叶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四条 申领《茶园登记证明》的茶叶种植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保护范围内拥有茶园(基地)的;
(二)茶园(基地)建设符合GB/T 22111《地理标志产品 普洱茶》规定的;
(三)茶叶生产符合GB/T 22111《地理标志产品 普洱茶》规定的。
第十五条 茶叶种植单位或者个人向当地县级茶叶主管部门申领《茶园登记证明》时,应当提交由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茶园归属、所在地域、茶园面积、茶树品种等内容的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县级茶叶主管部门受理茶叶种植单位或者个人的《茶园登记证明》申请材料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按照GB/T 22111《地理标志产品 普洱茶》的要求,对申请人所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核查,必要时可进行实地查勘。核查合格的,登记发放《茶园登记证明》;核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核查不合格书面意见,退还申请材料。
《茶园登记证明》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或者买卖。

[错误报告] [推荐] [收藏]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

  • 验证码:

最新图片文章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