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发布

2009-05-16 19:32:27 作者:佚名 来源:普洱买卖网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12日下午,云南省质监局序发布了《普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并于2009年6月1日施行。

  “申请使用专用标志,企业需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办法》规定,要申请使用专用标志,那么普洱茶生产茶叶原料应全部来自于此前公布的11个州(市)所辖75个县(市、区)所属639个乡(镇、街道办事处)保护区域范围内。

  如果生产者申请使用专用标志,则应提供相关《使用申请书》、《茶园登记证明》或与拥有《茶园登记证明》的茶叶生产者(基地)签订的原料收购协议、省级(或者国家级)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或最近3年经国家质监总局或者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抽查2次以上合格的检验报告、生产设备清单、场所平面图和质量体系文件目录、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等。

《普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普洱茶地理标志产品,规范普洱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以下简称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和管理,保证普洱茶的质量和特色,维护普洱茶的声誉和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关于批准对普洱茶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8年第60号,以下简称《公告》)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普洱茶生产、经营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普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部门做好普洱茶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工作。
第四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省茶叶产业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普洱茶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管理工作。
商务、卫生、农业、工商管理、检验检疫、知识产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普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为《公告》批准的范围,即:昆明市、楚雄州、玉溪市、红河州、文山州、普洱市、西双版纳州、大理州、保山市、德宏州、临沧市共11个州(市)75个县(市、区)639个乡(镇、街道办事处)现辖行政区域。
普洱茶的生产、加工应当在保护范围内进行。
第六条 专用标志使用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七条 对在普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或者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申请、受理、审核及批准
第八条 州(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洱茶生产单位申请使用专用标志的受理及初审工作。
第九条 普洱茶生产单位申请使用专用标志,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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