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及问答
2009-03-07 00:02:32 作者:佚名 来源:普洱买卖网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第三,会增加经营风险,降低诚信度。随着政府部门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不履行备案义务的企业将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机关 以及司法机关的关注,特别是因不备案遭受行政处罚后,可能影响到企业开设分公司的批准或影响年检注册,同时会增加败诉的可能性。
五、为保证《条例》的贯彻落实,商务部下一步的主要工作是什么?
目前,《条例》实施已近一年,特许经营市场秩序逐步规范,政府部门的依法管理水平也不断提高。为保证《条例》的进一步贯彻落实,商务部将不断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逐步完善行政监督机制,积极推进依法行政。
(一)加快相关配套办法的制定。《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是特许经营立法的重要成果。为保证《条例》的贯彻落实,必须进一步制定相配套的管理办法和部门规章,为依法行政和转变职能奠定制度基础。
(二)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一是严格按照《条例》履行职责,牢固树立权力法定和程序法定的原则,尽快制定《商业特许经营处罚程序规定》,完 善行政处罚工作制度。二是要研究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同时,做好与其他有关部门的联合执法配合。三是加强行政执法 队伍建设,建立一支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行政执法队伍,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和公正执法。
(三)做好宣传教育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各界对《条例》的认知度,积极营造遵法、守法、依法办事的良好环境。同时,利 用《条例》出台一周年的机会,以各种方式,如研讨会、专题文章、现场会等,加大对特许经营基础业务和《条例》主要内容的宣传,推动《条例》及所确立的各项 制度的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已经2007年1月31日国务院第1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
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全文
第485号
总 理 温家宝
二○○七年二月六日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 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第四条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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